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给回扣在符合具体条件的情况下才构成行贿罪。具体而言,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手续费及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

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贿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