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包括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第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的,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第二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第一,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二,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第三,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第四,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