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拒绝申报自己财产,并且刻意的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隐藏、毁坏夫妻共财产。在实践中,由于很多的情形是一方是弱势。比如说是职业的家庭妇女,并不掌握配偶对方的财产状况。

家里到底有多少钱,有多少财产,自己的确不清楚,也没有办法搞清楚。而在我国的离婚诉讼当中,又不像国外的立法例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咱们国家现在在离婚诉讼案件当中,没有这个财产申报的强制性的规定。
所以就造成了一方蓄意的转移、隐瞒、毁坏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了,更大多数的案例基本上还是能够查清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比如说房子、车子、公司状况,公司的股权、股份状况,配偶的持股比例,然后我们现金的存款、股票、理财等等。
现在尴尬的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婚前,准确的说是离婚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大家知道老百姓的口头语是这两口子在闹离婚,这是个过程,还没到打官司的阶段。那么现在既然双方或者是持有财产这一方已经判断,已经决议说这个婚非离不可了,那他就有步骤的进行财产转移,那么在离婚诉讼程序启动前,一方有故意隐匿、转移、毁坏财产的状况的话,我们或许无可奈何。
到离婚诉讼中,也就是打官司过程中能查到多少,也就只能分多少。一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离婚了以后还有财产可分的,应该在一年之内提起诉讼。我们在诉讼中也应该考虑到一个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你有这种隐匿、转移、毁坏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但不道德,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所以我们在离婚诉讼前也好,过程中也好,结束后也好,还是希望强势的一方持有财产,一方有法制的观念。
另外一方面,我也经常在劝这些个弱势的一方,平时还是要注意跟对方的交流,对方的经济活动状况,资产的处置,创造的状况等等,要有一定的关系。有意也好,无意也好,要注意搜集这方面的信息,以防不测。总之一句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最危险的人可能是你身边的人,所以也要适当的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