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3000元。
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实践中,各地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别。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浙江省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6000元。
再如,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因此,河南省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又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中明确,诈骗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山西省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与河南省相同,也为5000元。但是可以看出,山西省与河南省关于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存在区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或者具有被害人已经谅解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并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那么可以对其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