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为大家讲解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个罪名。我们知道,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以及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的处罚标准。那么今天我们就结合案例来讲一讲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21年12月,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监委按照上级监委指定管辖,对已经辞去公职六年的云南省某国有小贷公司原总经理朱某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2012年到2015年间,朱某利用审批贷款的职务便利,控制并管理他人多个银行账户,通过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向自己所在公司借款共计两亿余元,并将其中的一亿多余元转贷给公司客户,收取更高借款利息以获取转贷利差。
同一时期,朱某为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产生了在公司贷款业务之外自主经营借款业务的想法。朱某通过控制管理四十余个银行账户,吸收民间资金1.3 1亿元,自主开展借款业务,将资金出借给公司借款客户,获取非法利益。此外,朱某还存在着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2022年7月,思茅区监委将朱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讲到这里,我们来说说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根据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2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2,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修订后的规定不再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罪名。在新的追诉标准出台前的案件,可以参照前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12条的规定把握。
在前面讲到的这个案件中,朱某作为国有小贷公司原总经理,在公司贷款业务之外,自主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借款业务,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朱某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最终,朱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