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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鹏胜诉·长春】合同内容侵害第三人权益,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时间:2023-07-04 08:00:00 责编:小编 188浏览

【胜诉公告】

村民将其合法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租给了当地村委会,村委会又擅自将案涉土地租给第三人建厂经营并签订协议,导致原告无法确权。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案涉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吉林长春多户村民诉当地村委会与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案涉土地为原告的合法承包地,后来原告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并约定使用期限,被告又擅自将土地转租给第三人并允许其建厂生产经营,致使原告无法对其承包地进行确权。

【案件进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常歌律师开展维权工作,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案涉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审裁定作出后,代理律师迅速开展工作,就本案核心论点重新梳理,通过大量检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判例充实二审开庭大纲,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与案涉协议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常歌律师 孟祥鹏实习律师

合同内容侵害第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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