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胜诉公告】
曲先生因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在约定时间完成电影的上映,导致曲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力曲先生解除原合同,及时挽回投资款及相应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曲先生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并投资30万元,约定转让某电影制作投资收益权,并约定电影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上映,但合同签订至今,该电影未上映。曲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挽回损失,委托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曲先生与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就是为了获得电影上映后的收益,该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案涉电影的上映,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告与其签署的合同根本不能实现,原告曲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3日签订的《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于 2023 年4 月 22 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 3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以 3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的标准,自 2022 年 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800 元、公告费 560 元,由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安小雪律师 刘威德实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