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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鹏胜诉·郴州北湖】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时间:2022-08-25 08:00:00 责编:小编 105浏览

【原告】:谷某

【代理拆迁律师】:杨勇律师

【被告】:北湖区城管局

【案情】

谷先生是郴州市北湖区某集体组织成员,祖祖辈辈均在当地生活,且有父亲留下的祖屋一栋,2018年11月26日,郴州市北湖区城镇管理局(以下简称北湖区城管局)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谷先生等认为,被告北湖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找到京师律师事务所杨勇拆迁维权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维权经过】

杨勇律师听取了谷先生的陈述,查看了各方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被告承认对原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辩称原告房屋系违章建筑,被告拆除只是执行行政处罚的结果,故不是适格被告。杨勇律师指出,郴州市城管局针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后移送至北湖区人民政府,北湖区人民政府责成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北湖区城管局系适格被告。

随后,杨勇律师又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角度深入的阐述了被告的违法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中应当载明被执行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执行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并依法审查。

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并且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但在本案中,被告既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亦未予以公告,行为严重违法。

且本案实质是强制执行所谓“房屋(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协议”导致的强制拆除,但北湖区城管局既未提供认定原告房屋系违建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且逾期不执行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北湖区城管局系超越法定职权,行为违法。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鹏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附:法院行政判决书

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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